
问: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答: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下称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如何排查?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线索,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411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由各领域专业审查员组建的专门工作组进行排查。
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答:(1)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
问: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非正常相关通知如何办理手续?
答:(1)撤回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问: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使用专用表格: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名称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问: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使用专用表格: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通报进行申诉或针对“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名称为《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问:陈述意见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411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问: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答: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3.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哪些后果?
答:(一)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二)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