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政策制定与谈判结构
发布时间:2025-06-26

WIPO的成员国与观察员定期在WIPO的各委员会和决策机构开会。它们面临的挑战是,就必要的变革和新的规则进行谈判,以确保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跟得上不断变化的世界,不断服务于其鼓励创新和创造的根本宗旨。

WIPO致力于透明和包容。所有会议文件均在线公布。还可经由网上直播服务自由关注各大会和委员会的讨论,也可访问以往会议的视频。

领导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以下组成机关是产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这些机构每年召开例会或特别会议。

常设委员会(长期性)

任何领导机构均可视需要组成委员会,例如:

l计划和预算委员会(PBC)

l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

l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

l执法咨询委员会(ACE)

各项国际分类条约均成立了常设性专家委员会,任务是定期修订和更新各分类体系。

常设委员会

这种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是大会为特定目的,例如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条约规定而决定设立的:

l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

l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

l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

lWIPO标准委员会(CWS)

外交会议

如果一个常设委员会认为已经朝着通过条约的方向取得足够进展,大会可决定召开外交会议.。这是一种高级别的成员国会议,完全是为了完成关于新条约的谈判工作而召开的。最近召开的外交会议有:

l缔结和通过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会议

l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外交会议

l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新文本外交会议

l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发表的作品提供便利的条约的外交会议

l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详情请点击:

https://www.wipo.int/zh/web/decision-making-and-negotiating-bo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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